首页 >> 宣传工作 >> 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宣传工作 >> 正文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宣传作品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7-11-16 09:36:19  发布人:Kjxy_xctzb  浏览量:462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对内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调动和鼓励广大师生宣传报道我院改革发展成果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我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奖励范围:

正面宣传报道我院改革、建设、发展及管理等各方面的消息、通讯、新闻照片、电视片、广播稿等新闻作品,一经国家、省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采用,学校将给予作者一定奖励。

以下几类作品暂不列入奖励范围:公开发表但仅属工作总结性或调查报告之类的作品;仅提及学院或学院名称而无实质性宣传内容的作品;支付赞助费、广告费、版面费的作品;论文、纯文学作品与科普作品。

二、奖励对象:

全院师生员工。

三、奖励标准:

学院按照媒体类别、作品发表的版面和篇幅对符合奖励范围的新闻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同一新闻作品被其他媒体转载报道的或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奖励按高一级档次计算,不重复奖励。

    (一)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

 1、报刊文字新闻:

1)在中央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1000字以上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1200元;②50010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600元; ③500字以下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400元。

2)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1000字以上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600元;②50010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300元;③500字以下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200元。

3)在市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1000字以上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300元;②5001000字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200元;③500字以下的文字新闻,每篇奖励100元。

  2、电视媒体:

1)在中央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播发时间在60秒以上者,每条2000元;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者,每条1000元;③播发时间在30秒之内者,每条500元。

2)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播发时间在60秒以上者,每条1000元;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者,每条500元;③播发时间在30秒之内者,每条200元。

3)在市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播发时间在60秒以上者,每条600元;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者,每条300元;③播发时间在30秒之内者,每条100元。

 3、广播媒体

1)在中央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播发时间在60秒以上者,每条600元;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者,每条400元;③播发时间在30秒之内者,每条200元。

2)在省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播发时间在60秒以上者,每条400元;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者,每条200元;③播发时间在30秒之内者,每条100元。

3)在市级媒体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①播发时间在60秒以上者,每条200元;②播发时间在30-60秒者,每条100元;③播发时间在30秒之内者,每条50元。

各级各类报刊中,如在头版刊发的按相应标准的200%计算奖励;头版头条按相应标准的400%计算奖励。

4、网站:

在我院校园网上登载宣传我院的新闻,一般不单独给予报酬,若该稿件被其他网站或新闻媒体转载,则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被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网站(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中央级网站,不包括专题网站)转载者,每则新闻奖励200元;在湖南在线等省市网站,或在新华网湖南频道等中央级网站的子站转载的,每则新闻奖励100元。

  5、凡被中央级内部刊物(新华社内部清样、教育部简讯、科技部简报)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奖励300元。

 6、凡被省级内部刊物(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简报以及信息纪要)所采用的稿件,每篇奖励200元。凡经领导批阅转发的稿件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院对内宣传报道奖励

 1、设立《湖南科院》报稿酬:新闻类头版头条50元∕千字 ;其它新闻类40元∕千字;评论类40元∕千字,;新闻图片10元∕幅 。

 2、设立院内宣传栏年度评比奖: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

 3、设立院年度优秀记者、优秀编辑奖。根据用稿数量和质量给予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

四、几点说明

 1、所有宣传报道稿件须经宣传统战部审核同意,非经审核同意,不得对外进行宣传报道。

 2、一稿多用的,按用稿最高级别付奖。

 3、领取奖金时,须提供被采用的报刊、杂志、电视等的原件一份。

 4、奖励经费从院年度宣传费用中列支。

 5、本规定自20161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宣传统战部。

 

                                        宣传统战部 

                                               201512